真愛家庭雜誌 第31期 (2006年10月) | 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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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事業只有億萬富豪才能做嗎?其實,您也可以用── █黃茂清 2006年六月下旬,排名世界第二富的美國「股神」巴菲特,宣佈捐出自己總資產的85%,即約370億美元,並與世界首富蓋茨聯手投入慈善事業。此舉一時傳為美談,引起極大的震撼與省思。 然而,一定要是億萬富翁,才能從事慈善事業嗎?其實,美國聯邦稅法有鑒於贈與對社會帶來的正面影響,對贈與人有種種省稅的優待。 美國的大學院校與宗教機構,資金非常雄厚,就是因為有許多甘心樂意回饋社會或奉獻的人士,透過基金會或信託的捐獻而成。設立慈善性的基金或信託,嘉惠社會大眾,身軀雖去,德業不朽,這種遺愛人間的精神,值得我們敬佩。 可惜在華人當中,此種義舉仍不夠普遍,以致類似真愛家庭協會這樣的公益機構,常為財務的需要而傷神,您願意加入慈善信託的行列嗎?以下有幾種管道。 管道一慈善剩餘資產信託 美國人最常使用的慈善贈與方式,是設立「慈善剩餘資產信託」(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,以下簡稱CRT)。將大幅增值的財產,捐給上述信託,換取數年的收入,則慈善機構出售該產物時,不必支付增值稅,贈與人對該財產,不必支付遺產稅,可以說兩全其美。 這種信託,是一種不可撤銷的信託,其運作比較複雜。 舉例說明:張三在廿年前購買一棟公寓花了$100,000,目前是價值$500,000。張三現年五十五歲,不想再為管理該公寓傷腦筋。但他若自己賣掉該產業,增值額高達$400,000,在出售那年需繳增值稅約$80,000(照新增值稅率20%計算),只剩下$320,000可使用。 當他去世時,若遺產淨值是$2,400,000,則遺產稅率約40%,所以又去掉$128,000的稅金,與上述的所得稅加起來,共計應付稅金約$208,000。 所以,這棟公寓若留給子女繼承,子女實際上拿到的錢是$292,000,不到市價的三分之二。 如果張三設立CRT,他可以將上例應付的所得稅與遺產稅省下來。除此之外,當他將$500,000的公寓捐給CRT那一年,他馬上可以享受所得稅上的慈善扣減額(Charitable Contribution Deduction),減少當年所得稅的負擔。另一方面,受託人以市價$500,000賣掉該公寓,不必付資產增值稅,而將這筆錢投資在股票上,每年收入可付給張三。 張三要從CRT拿到多少收入,端視他的需要、財產價值以及年齡等因素而定。但是,根據1997年納稅人減稅法(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)的規定,從慈善剩餘資產付給非慈善受益人的年金或比例付款,不得超過該信託財產的50%。 除此之外,按比例計算的慈善剩餘資產信託,慈善機構在該信託應得的剩餘資產,至少應佔信託資產最初市價的10%。 這些規定是為了防堵過去有人假慈善剩餘資產信託之名,行逃稅之實的漏洞。張三可要求每年付給他一筆固定的數目,也可要求在他去世後,由受託人繼續支付同樣數目的款項給張太太,一直到她去世為止。俟張太也去世後,在CRT所剩下的資產,就屬慈善機構所有。 張三若要求CRT付給他一定比率的金額,譬如每年信託資產淨值的8%,則這種信託稱Charitable Remainder Unitrust。 如果張三要求每年一個固定的金額,譬如每年給他$5,000,則這種信託稱Charitable Remainder Annuity Trust。這種信託類似年金制度。 大多數的捐款人比較喜歡使用一定比率的金額,這樣才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。 讀者或許認為,以上所說的CRT對沒有子女的人或遺產較多的人才適用。因為嘉惠子孫乃人之常情,若子孫不受照顧,捐給慈善機構似乎於心不安。為解決這種心理障礙,這裡介紹「財富取代」的辦法。 我們在上述例子中,提到張三每年可領取一筆年金或一定比率的收入。 他可以另外設立一個「人壽保險信託」。每年從CRT拿到的收入,提出一部份贈送給「人壽保險信託」,由該信託的受託人購買$500,000的人壽保險,以張三為被保險人,以信託為受益人及所有人,則受託人取得保險金時,即可分給張三的子女。這筆錢不必付所得稅,也不必付遺產稅。由此觀之,人壽保險與慈善信託相輔相成,達到信託人和受益人雙贏的局面。 綜上所述,利用「慈善剩餘資產信託」,加上「人壽保險信託」的配合,可產生下列效果: 1.捐款人將大幅增值的資產,從他(她)的資產中移走,可省所得稅和遺產稅。 2.捐獻人可在捐獻當年,立即享受所得稅上的慈善扣減額。 3.捐獻人每年可得到一筆收入,直到去世之日,不必為管理該產業而傷神。 4.捐獻人去世,其子女可從人壽保險信託取得與該捐獻資產同值或更多的保險金,不必付所得稅和遺產稅。 5.慈善機構可得到一筆相當可觀的捐款。 管道三慈善領先信託 基本上,「慈善領先信託」(Charitable Lead Trust,以下簡稱CLT)和CRT大同小異;主要的區別只有一點。即在CLT,慈善機構取得的是信託資產的收入,而捐獻人的子女或其他受益人取得資產本金部份,亦即剩餘資產部份。這種CLT適用於已有足夠收入,不必仰賴信託提供其他收入的人士。 管道四集合收入資金 要是您看過上面的敘述,有所感動,也想見賢思齊,在慈善芳名錄上有份,但又礙於自己的資產不夠,怎麼辦? 這裡介紹一個變通的辦法。這就是「集合收入資金」(Pooled Income Fund)。您將一筆錢捐給慈善機構,該慈善機構累積您和其他善心人士的捐款,加以投資。您的捐款成為基金的股份,如同共同基金的股份一樣。您指定的受益人,每年可從信託基金領取一筆收入。您的捐獻可包括現金、股票、債券或人壽保險等,您也可享受慈善所得稅扣減額的優待。
小叮嚀: 作者黃茂清律師為本會會務顧問,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,自1979年起在洛杉磯執業,目前承辦案件以生前信託、遺產繼承及商業法為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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